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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上元会计培训机构 关于会计税法的误区

更新时间:2021-05-13 14:04:20 浏览次数:32次
区域: 宁波 > 余姚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余姚市南雷路银亿四明广场B座202
实务中经常会碰到很多从事财税工作的人员在税法与会计​‌‌究竟该如何把握的问题始终没有弄明白。总的原则上,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遵从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如果税法与会计有冲突时,会计应服从税法,也就是我们常讲的税会差异问题。实务中,对这一总原则真正落实起来,还存在不少误区,下面进行解析说明。

误区之一:会计与税法两者桥归桥、路归路。会计核算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不必考虑税法规定,税法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网络上很多培训都提到这一观点。从大的原则上讲,这句话没有什么大问题,但是有一个前提,你的账务处理必须遵守税法规定。实务中如果我们账务处理不考虑税法规定是不行的,而且容易犯错。比如说,我们企业收到一笔预收账款,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是否需要预缴税款?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是一般计税行为还是简易计税行为?我们都得考虑,否则我们的账务处理就会是错的。所以说,从事财税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了解涉及具体业务事项的税法规定,不然的话,我们的涉税会计核算就会出问题。不过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我们的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上,我们平时按会计核算的利润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终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

误区之二: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会计就应确认收入。实务中经常会碰到有些企业财务人员被视同销售行为弄糊涂了。现行税法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有很多视同销售行为,绝大多数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不能确认收入的(有极少数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也确认收入,个人认为这部分应在税法视同销售行为中去掉)。实务中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指出其视同销售行为未确认收入就误认为会计上应确认收入。也有极少数税务人员对视同销售行为具体账务处理由于会计业务不熟也误以为会计应确认收入,导致极少数企业错误地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核算上记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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