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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哪里可以学会计做账实操 上元会计培训

更新时间:2021-03-17 11:36:02 浏览次数:45次
区域: 宁波 > 余姚
类别:会计培训
地址:余姚市南雷路银亿四明广场B座202
上元为广大会计人整理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政​‌‌策措施等!这11件大事,作为一名合格的会计人,你一定要知道哟!
2017年可以算是会计改革元年,经历了一系列的政策变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 + 新会计法约束加强 + 金税三期 + 五证合一 + 实名制办税认证 + 国地税联合稽查 + 财务机器人+ 会计信用体系 + 个税改革 + 管理会计转型 + 营改增后续,这一切,每一项都不可谓不重磅,每一项都深深影响着会计人!
2018年,会计行业将迎来更多的变革,会计人将面临更多的挑战!但,挑战意味着机遇,抓住机遇,会计人将会在会计行业中发展地越来越好!
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发票代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的发票代码调整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联次,其中04代表二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05代表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可以继续使用。
1月1日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规则有新变化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风险提示:
如果不按规定开发票,。取得日期是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没有商品和服务税类编码对应的简称,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肯定不能收哦!
2、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的商品和服务税类编码对应的简称,出现类似“*钢材*黄金项链”或“*电子计算机*黄金项链”的明显错误,属于不合规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审核时太难了)
也就是说,“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还得对,才算合规的发票。
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12月13日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1月1日起,财政票据启用机打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2018年1月1日起在国税系统(含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下同)全面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启用机打财政票据,停用手工财政票据。
1月1日起,变更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纳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月1日起,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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